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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关于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25 02:02:40   来源:纪委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做到校内巡察全覆盖、使巡察成果得到充分应用,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一体及落实巡视巡察整改的要求以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校内巡察和巡察整改要突出政治巡察的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突出巡察和巡察整改重点;注重从校内党政和业务部门工作中查找政治问题,强化政治监督,巡察整改要着力纠正政治偏差,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纲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自觉接受政治巡察,把巡察整改作为政治任务,营造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自我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学校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党委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开展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和机动式巡察。党委常委会听取每次巡察和巡察整改工作方案汇报后,巡察组要正式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领导班子要切实履行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当一项巡察整改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时,党委可根据部门职责明确一个主要的被巡察部门或单位牵头进行整改;对巡察和巡察整改过程中出现的职能边界不清等问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整改落实

  第五条 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或班子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对整改任务和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察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将本单位和部门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六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应当把巡察整改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担负起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担负起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

  第七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收到巡察组按照规定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在整改情况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八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应当将巡察整改情况向本单位和部门全体党员和教职工进行通报。

  第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党委巡察整改专项检查工作。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确保巡察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示、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应当配合巡察组贯彻落实中共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部门及其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可以向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即生效。如有上级文件规定,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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