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4月22日纪委全会通过)
发布日期:2019-04-26 11:34:58 来源:纪委办公室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综合掌握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抓早抓小抓实,规范廉洁从政行为,夯实维护党内政治生态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关于推进廉政档案建设工作的通知》(驻教卫纪发[2017]9号),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纪委办已完成全校中层干部的廉政档案建设工作。现结合日常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政档案是指在干部日常监督过程中形成、反映干部廉洁自律及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调查处理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校纪委办负责,建档对象为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步建立。 第四条 廉政档案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可靠依据,充分发挥廉政档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干部廉政档案应包含以下形式: (一)个人档案,采用一人一档的形式建立纸质档案。归档材料应使用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并实时更新; (二)综合档案,定期梳理本级建档对象廉政信息,并汇总成表,总结分析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核实情况报学校纪委领导参阅,综合档案一般每年更新一次; (三)电子档案,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保存相应的电子数据材料。 第七条 个人档案应含有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材料; (二)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材料; (三)廉政回复意见材料; (四)经济责任审计、执纪中发现的信息等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八条 纪委办应建立与组织、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联系机制,及时收集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材料应包含电子版;纪委办应及时将工作中生成的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 (二)廉政档案中信访件、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等可为复印件,但应标明出处;其余材料若暂时无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三)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廉政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中层干部基本情况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干部调动、岗位变动,纪委办要应在1个月内及时更新干部廉政档案;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三)纪检监察室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工作职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纸质件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电子文件应妥善保存、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相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廉政档案,应填写《廉政档案查询审批表》,并经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摘录、拍摄、复印、复制廉政档案内容,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档案材料,严禁擅自公布和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查阅自己及有亲属关系的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中层干部组织生活会、巡视巡察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违纪违法案件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综合分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转交、接受廉政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廉政档案通过机要渠道转交,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齐,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转出、接受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密包封。 第十四条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的各项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纪委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个人廉政档案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廉政档案管理规定和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