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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细则(2019年4月22日纪委全会通过)
发布日期:2019-04-26 11:32:58   来源:纪委办公室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上海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违纪等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部分   规范受理、集体研判

  第一条: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来源

  1、信访举控件,包括:由学校纪委办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由上级纪检监察组转来的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及其他途径转来的信访举控件等。纪委办要做好信访件登记工作,及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访处理单》,并开展初步调查工作。经信访初步调查认为须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决定是否将其列为问题线索;

  2、党委工作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等移交的在其职能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线索;

  3、纪委在检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等;

  线索可以是书面或电子媒介陈述,或是直接来访、电话口头表达记录等(要有记录人签字);

  4、 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问题反映,经校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后由纪委办移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受理的范围:学校纪委受理问题线索的范围一般是指校内中共党员、基层党组织和监察对象等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条:纪委办收到线索进行登记后,提请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及纪委办人员组成的纪委机关进行集体研判,确定处置方式;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和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分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了结四种。问题线索经以上四种方式之一处置后形成的初步结论,也须由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形成最终的处置结论。

  第五条:纪委机关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处置结论进行集体研判,不得少于3人;讨论由在场的纪委领导主持,参与人员就讨论内容都可以发表意见,主持人要做结论;若形不成共识,要少数服从多数;讨论情况由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需参与人都签字才有效。

  初核转立案审查的问题线索,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校纪委全会审议通过后,向学校党委进行请示。

  第二部分   谈话函询

  第六条:下列情形一般可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1、反映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难以直接核实了解,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2、反映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主要涉及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任人唯亲等问题,难以用客观证据评判,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3、反映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涉及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或者数额较大,但可信度不高或因证据单一缺乏核实切入口的;

  4、反映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主要涉及工作作风、工作状态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

  5、反映违反群众纪律问题,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6、反映违反生活纪律问题,但有关人员身份、谋利事项等模糊的;

  7、反映问题较具体,但尚不具备核实条件,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

  8、反映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有关问题,与被反映人关系不大,但需对本人警示提醒的;

  9、反映问题可信度不高,但被反映人岗位重要或属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需对本人警示提醒的;

  10、其他反映问题情节较轻或可信度不高,采用谈话函询能起到警示提醒作用的情形。

  第七条:谈话对象为二级党组织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须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面主谈的,应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八条:采取谈话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在报批请示后,由纪委办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安全预案,经纪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谈话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记录员;谈话应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并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采用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应由纪委办拟定函询工作方案并制作《函询通知书》,经纪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以纪委办名义发出,同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及承诺,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后回复。纪委办收到被函询人书面说明后,要对其中重要情节进行核实。

  被函询人为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由被函询人直接函复。

  第十一条:谈话人及承办人员应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做出相应处理:

  1、反映不实的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反馈《采信通知书》。

  2、问题轻微的,不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可提出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建议,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后执行。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的,或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再次谈话或函询(再次谈话函询一般不需批准);认为存在违纪问题需要初步核实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决定后转初核。

  第十二条:谈话函询材料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问题的,应作自我批评或作出检讨。

  第三部分   初步核实

  第十三条:副处及以上指向明确的、具有可查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扎实开展初核;属于非处级监察对象及一般党员的问题线索指向明确的,以及下级党组织违规违纪的等重大问题线索,要请示上级纪检监察组,得到同意后才决定初核;被核查人员为学校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后进行核查;二级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的初核,一般应经纪委书记签字后报党委书记批准后才进行初核。

  第十四条:采取初核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后由纪委办提出组成2人以上核查组、其中一人为核查组组长的建议,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开始工作;核查组须 研究制定《关于对***有关问题开展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报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核实依据;

  2、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3、被反映的主要问题;

  4、核查工作的总体思路;

  5、核查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6、核查组人员和工作分工;

  7、安全预案和工作措施;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询问了解情况,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方案并经纪委副书记以上签字,谈话笔录需被谈话人逐页签字;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相关证据;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证据提取人要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十七条: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关于对***有关问题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线索来源和办理依据;

  2、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3、反映的主要问题;

  4、初步核实的情况;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6、处理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报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应由核查组提出处理建议:认为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予以办结;认为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现有条件难以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可予以暂存待查;认为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可直接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并由核查组拟定相应方案报纪委书记批准;须移交有关党组织处理的,初核组提出后报党委书记同意后执行;认为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掌握部分证据的,要按立案审查调查规范办理;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第四部分   立案审查调查

  第十九条:重大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处理情况,提请党委加强协调。经初步核实后转立案的问题线索,需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决定成立审查组;审查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起草《关于对***有关问题拟立案审查调查的请示》,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并要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条:审查组应制作《立案告知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通报。

  第二十一条:审查组应制定《关于对***有关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的工作方案》,报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审查调查依据;

  2、违纪、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

  3、审查调查工作的总体思路,包括外出调查方案;

  4、审查调查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5、安全预案和工作台账、信息查询等措施;

  6、审查调查组人员和工作分工;

  7、其他相关事项。

  工作方案批准后,应由纪委办负责人会同审查组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二十二条:审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审查调查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请上级纪检监察组予以协助调查。

  第二十三条:审查调查谈话和重要取证环节应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应由纪委办专人保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在审查调查开展“走读式”谈话过程中,事先与有关单位领导、党组织成员进行沟通,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谈话过程中要适当减轻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包袱、心理压力;谈话后和等待处理期间要做好回访及情绪疏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的笔录,应现场制作并由被审查调查人阅后签字;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原件应逐件编号,在场人员签字确认。经审查调查确定违纪事实后,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并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签署意见;对其不同意见,可当场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关于***违纪问题审查调查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线索来源和审查调查依据;

  2、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

  3、违纪事实材料;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6、处理建议。

  审查调查报告应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七条:审查组应起草《关于***违纪案移送审理的请示》,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连同审查调查报告、违纪事实材料、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理。

  第五部分    审理

  第二十八条: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按照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原则组成审理组。审理组在审查组移送案件后3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填写《案件审理受理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审理组应全面审理案卷材料,并根据审理情况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并制作笔录,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情况。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起完成。在审理结束后制作《关于***违纪案的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审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

  3、违纪事实材料;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本人的态度和认识;

  6、所在单位意见(党员受党纪处分的要附支部大会记录);

  7、审查调查意见、审理意见。

  第三十条:副处及以上立案调查的审理报告,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同意后,纪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报上级纪检监察组审核,并附相关案卷材料。

  第六部分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问题线索处置是纪委的主责主业,政治性极强。要按“两个为主”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纪委办收到反映二级单位干部、重要领域的信访举报或移交的线索后,应及时向党委负责人报告,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报告;既严格按党规党纪执行,又服从双重领导。重要问题线索要当面汇报,书面请示。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请示报告的材料与记录要认识保存。

  第三十二条:纪委机关内部要更加严格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要事项要请示,工作方案要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校纪委全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学校党委进行请示。待学校党委批复后,予以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后3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工作情况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方式报告学校纪委。

  第七部分   材料完备、归档验收

  第三十五条:纪委办应将信访原件、线索原件、登记表格、上报表的原件、调查材料及获得的证据、集体研判、线索处置的后续进展材料等,形成独立案卷,专人集中管理,注意保密、不得丢失;其他人因工作需要借用案卷,要办借用手续,注意保密、按期归还;

  第三十六条:纪委机关对问题线索处置负监督责任;严格管理,一级管一级;并要求下级纪委机关建立相应制度。纪检干部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水平和能力,提高问题线索处置质量。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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