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处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13 11:44:25 来源:纪委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中央纪委监委有关规定及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驻市教卫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简称纪检监察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和原则 第一条:学校纪委办负责信访举控件的受理和处置,工作职责主要有: 1、受理、办理各种形式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2、催办、督办转交院系等二级纪委办理的信访件,并对其进行指导。 3、按期上报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及重大事项。 4、做好纪检监察信访报表统计、档案管理工作。 5、研究、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开展信访监督,向学校党委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坚持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程序。重要问题报告学校党委的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报告。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政策法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坚持保护合法权益,对不实问题及时澄清。讲究方法、注重效果,保护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 5、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信访件办理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二部分 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三条:学校纪委办应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举报信箱等多种渠道,并设有固定的接待群众举报的场所,做好信访受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纪委办应指定专人经办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受理时,纪委办人员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访处理单》,对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第五条: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对群访或重要举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六条: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要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 第七条:信访举报类别 1、信函受理。信函包括校学校纪委办自收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党政部门、单位转来的信访件。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2、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接访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 4、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的受理。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八条: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 对不属于学校纪委办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纪委办在登记后提出建议,由纪委办负责人同意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中实名举报的,承办人员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及时登记并呈报审批。 第十条: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1、反映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部门)、党员干部和校内监察对象违纪违规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其中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违纪违规的,纪委办报校纪委书记同意后,书面上报校党委书记批阅。 2、反映校纪委书记的,上报市纪委监委;反映校纪委副书记的,上报纪检监察组;反映校班子和班子成员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立即报上级纪委。 3、反映学校纪委委员、二级单位纪委委员及纪检委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同时要每半年填写《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表》,报上级纪检监察组。 4、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校纪委书记、党委书记、校长等,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5、不属于校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经集体研判后报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一条:信访举报事项经领导批示后,由校纪委(监察室)两位工作人员进行初步调查,并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确定是否为问题线索及其处置方式。确定为问题线索的,按《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细则(修订)》办理。 第四部分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十三条: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校纪委(监察室)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部分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十五条:保障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