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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处置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18-07-13 11:42:26   来源:纪委办公室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条例》,上海市纪委《关于市纪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工作口径>》及教卫党委纪检组《上海市纪委驻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规程(试行)》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违纪等问题线索的处置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部分   规范受理、集体研判

  第一条: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来源

  1、信访举控件,包括:由学校纪委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及有关党政部门、单位转来的信访件。纪委办要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信访处理单》,并经请示纪委书记后开展初步调查工作,经信访初步调查情况和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决定是否将其列为问题线索;

  2、党委工作部门和行政职能部门等移交的违纪违规行为线索;

  3、纪委机关在检查、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线索等;

  线索可以是书面或电子媒介,或是直接来访、电话口头表达记录(要有记录人签字);

  4、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反映,经校纪委机关集体研判、纪委书记同意后移送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受理的范围:学校纪委受理问题线索的范围一般是指校内中共党员、中共党组织和校内监察对象等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条:纪委办收到线索后,进行初步调查,提请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决定是否列为问题线索及处置方式;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条:参与集体研判的为纪委机关全体人员,不得少于3人;讨论由在场的纪委领导主持,参与人员就讨论内容都可以发表意见,主持人要做结论;若形不成共识,要少数服从多数;讨论请况由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参与人认可记录需签字才有效。

  第二部分   谈话函询

  第六条:下列情形一般可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1、反映违反政治纪律问题,难以直接核实了解,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2、反映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主要涉及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任人唯亲等问题,难以用客观证据评判,有必要警示提醒的;

  3、反映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涉及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或者数额较大,但可信度不高或因证据单一缺乏核实切入口的;

  4、反映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主要涉及工作作风、工作状态等方面一般性问题的;

  5、反映违反群众纪律问题,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

  6、反映违反生活纪律问题,但有关人员身份、谋利事项等模糊的;

  7、反映问题较具体,但尚不具备核实条件,需要本人作出说明的;

  8、反映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有关问题,与被反映人关系不大,但需对本人警示提醒的;

  9、反映问题可信度不高,但被反映人岗位重要或属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需对本人警示提醒的;

  10、其他反映问题情节较轻或可信度不高,采用谈话函询能起到警示提醒作用的情形。

  第七条:决定用谈话函询处置的问题线索,先要决定负责谈话函询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其中1人为记录员;谈话事先要制定谈话方案,经纪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批准,在谈话方案中要有安全预案;函询收到书面说明后,要对其中重要情节进行核实。

  第八条:根据谈话和函询结果,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了结的予以了结,可采信的出具《采信通知书》;谈话函询后发现须进一步初核的,经集体研判决定后转初核。

  第九条: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在15日内做出书面检查及承诺;上级检查后要求重新谈话或函询的,应按前述内容、程序进行。

  第三部分   初步核实

  第十条:副处及以上的问题线索指向明确的,一般要初核;副处以下属于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指向明确的,要请示上级纪检监察组,得到同意后才决定初核;学校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纪委办应起草请示,经纪委书记签字后报党委书记批准后才进行初核。

  第十一条:采取初核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由纪委办2人以上组成核查组(必要时可请审计财务等部门人员参与),任命核查组组长;核查组研究制定《关于对***有关问题开展初步核实的工作方案》;初步核实工作方案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核实依据;

  2、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3、被反映的主要问题;

  4、核查工作的总体思路;

  5、核查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6、核查组人员和工作分工;

  7、安全预案和工作措施;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询问了解情况,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方案并经纪委副书记以上签字,谈话笔录需被谈话人逐页签字;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相关证据,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证据提取人要签名并注明时间。初核一般在9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初核办理时限的,核查组应书面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关于对***有关问题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线索来源和办理依据;

  2、被核查人基本情况;

  3、反映的主要问题;

  4、初步核实的情况;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6、处理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十五条: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经集体研判,认为违纪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予以了结;认为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现有条件难以开展进一步工作的,可予以暂存待查;认为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可直接或委托相关负责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予以诫勉,并由核查组拟定相应方案报纪委书记批准,副处及以上干部还要报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认为存在严重违纪的,要按程序开展立案审查调查;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第四部分   立案审查调查

  第十六条:经初步核实后转立案的问题线索,需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决定成立审查组;审查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起草《关于对***有关问题拟立案审查调查的请示》,报校纪委书记审批;副处及副处以上干部立案,还要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情况登记表》,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组。

  第十七条:审查组应制作《立案告知书》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送达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

  第十八条:审查组应制定《关于对***有关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的工作方案》,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审查调查依据;

  2、违纪、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的主要问题;

  3、审查调查工作的总体思路;

  4、审查调查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5、安全预案和工作措施;

  6、审查调查组人员和工作分工;

  7、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审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收集被审查调查人有无违纪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审查调查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请上级纪检监察组予以协助调查。审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审查调查谈话和重要取证环节应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应由纪委办专人保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审查调查开展“走读式”谈话过程中,事先与有关单位领导、党组织成员进行沟通,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情况,做好安全预防工作;谈话过程中要适当减轻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包袱、心理压力;谈话后和等待处理期间要做好回访及情绪疏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调查确定违纪事实后,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并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关于***违纪问题审查调查的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问题线索来源和审查调查依据;

  2、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

  3、违纪事实材料;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

  6、处理建议。

  审查调查报告应由审查组全体人员签名,报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审查组应起草《关于***违纪案移送审理的请示》,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连同审查调查报告、违纪事实材料、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审理。

  第二十五条: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按照审查调查与审理分离原则组成审理组。审理组在审查组移送案件后3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填写《案件审理受理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审理组应全面审理案卷材料,并根据审理情况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并制作笔录,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情况。在审理结束后制作《关于***违纪案的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审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

  2、案件由来;

  3、违纪事实材料;

  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本人的态度和认识;

  6、所在单位意见(党员受党纪处分的要附支部大会记录);

  7、审查调查意见、审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副处及以上立案调查的审理报告,经纪委机关集体研判同意后,纪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报上级纪检监察组审核,并附相关案卷材料。

  第五部分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问题线索处置是纪委的主责主业,政治性极强。要按“两个为主”要求,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纪委机关收到反映二级单位干部、重要领域的信访举报或移交的线索后,应及时向党委负责人报告,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报告;既严格按党规党纪执行,又服从双重领导。重要问题线索要当面汇报,书面请示。重要决定要纪委全会讨论做出。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请示报告的材料与记录要认识保存。

  第二十九条:纪委机关内部要更加严格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主要事项要请示,工作方案要上级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审理报告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校纪委全会审议。审议通过好后,向学校党委进行请示。待学校党委批复后,予以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或委托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后30日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工作情况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等方式报告学校纪委。

  第六部分   材料完备、归档验收

  第三十二条:线索原件、登记表格、上报表的原件、调查材料及获得的证据、集体研判、线索处置的后续进展材料等,要形成独立案卷,专人集中管理,注意保密、不得丢失;其他人因工作需要借用案卷,要办借用手续,注意保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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