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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6-20 02:00:19   来源:纪委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本市各区党委建立健全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市委巡视工作规定》和上级党委有关部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开展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深入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为建设高水平多科性应用技术大学的目标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开展巡察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四条        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对二级党组织、重点领域等的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巡察工作,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上级和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党委巡察总体安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服务保障、督察督办等工作职责。

  巡察办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纪委办。

  第七条        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其他职位,组内根据需要配备熟悉纪检、组织、财经、审计、信访、工程等业务的工作人员。

  党委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巡察组组长并授权;组长一般由学校党政综合部门富有经验的同志担任,组员可在有较多党务、行政经历的同志中挑选。巡察组组成人员由巡察办提出初步建议,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巡察任务,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党委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巡察对象的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与巡察内容有关的党的干部等开展延伸巡察。

  创新巡察监督方式,探索开展专项巡察、机动巡察。

  第九条        巡察工作要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巡察工作要在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重点查找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紧盯以下问题:党的组织不健全,干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三会一课”执行不到位,党支部作用发挥不够;主体责任虚化空转、层层递减,“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力,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问责不严、惩处不及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屡禁不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小微权力”监督不严,吃拿卡要等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        听取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        列席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

  (三)        召开座谈会;

  (四)        与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其他单位(部门)的教职工等进行个别访谈;

  (五)        接受干部群众的主动约谈,谈话地点、方式等可与约谈人商定;

  (六)        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七)        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        以适当方式到与被巡察单位(部门)业务关联密切的其他单位(部门)调查,深入了解情况;

  (九)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十)        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举报投诉等;

  (十一)            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            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            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每年的巡察任务,巡察办据此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审计、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介绍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巡视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意见,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巡察组应根据党委常委会决定,形成巡察反馈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签收巡察反馈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方案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巡察组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被巡察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于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类处置,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委;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巡察移送问题,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一条   巡察办应当建立问题和线索台账管理制度,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探索开展巡察“回头看”,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二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及时在被巡察单位(部门)公开,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直面问题,敢于担当。要严格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

  (一)       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       不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

  (三)       不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

  (四)       不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       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不接受被巡查单位(部门)吃请和赠送的任何礼物。

  第二十四条   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纪检、审计、组织、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       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       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       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       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围绕巡察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营造良好氛围;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       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给虚假情况的;

  (二)       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       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       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       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3日印发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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