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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7-11-22 01:58:26   来源:纪委办公室
     为落实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提出下列具体实施意见: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中,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和广大党员要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监督责任,强化党内监督工作。

  二、学校党委在党内监督工作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要建立健全学校党内监督体系,切实履行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监督的职责。

  三、党委和党委各工作部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在工作中要建立有利于监督的工作制度、流程;认真履行以下监督职责:学校党委监督责任为

  (一)领导学校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学校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委委员,校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党的工作部门等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四、党委各工作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在向学校党委报告工作时,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监督的情况一并报告,每年至少报告一次。党员干部和党员在参加组织生活时,要汇报对《条例》学习贯彻的情况。

  五、党内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党的工作部门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及时帮助其改进。

  (二)巡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和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可以开展综合巡察和专项巡察。主要巡察内容包括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人事、外事、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三)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组织生活会质量。

  (四)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五)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六)党委班子成员和校级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扩大会议或干部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组织部及纪委应当按规定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八)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采购、招生以及执纪审查等问题,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及时记录、留痕,并可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

  六、学校党的工作部门和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在接受上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校党委书面报告,由党委办公室集中管理;校党委应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部门;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可能违纪的问题,应按规定移送纪委处置;整改结果应按相关要求上报和通报,做到件件有着落。

  七、上级党组织和管理部门关于监督工作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学校和学校有关部门要立即贯彻执行。要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和各项具体监督工作的开展不断推进学校党内监督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校党委、纪委对各党政工作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开展党内监督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和整改不力的,要及时督促并处理。

  八、本意见由学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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