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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10 01:55:50   来源:纪委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强化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查工作坚持党委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巡查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被巡查单位和领域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织部、纪委办、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巡查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校党委有关巡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组建巡查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巡查工作计划、方案并报常委会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巡查小组工作,及时听取巡查工作汇报;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五)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巡查工作情况;

  (六)经党委批准后对被巡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七)对巡查工作小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授权”的原则选调。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学校有关党政综合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等的负责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巡查工作,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根据巡查工作要求,拟定具体的巡查工作计划、方案;

  (二)根据领导小组授权,向被巡查单位告知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并全面了解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落实“第一责任”责任、“一岗双责”等情况,或专门了解某个方面情况;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

  (四)根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整改意见,检查被巡查单位整改情况;

  (五)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调配

  (六)负责巡查工作的后勤保障和巡查资料的统一保管;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五条巡查工作对象为我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查内容主要是被巡查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落实“第一责任”责任、“一岗双责”等情况,相关制度建设及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巡查可以是针对二级党组织的综合巡查,亦可是针对二级党组织在某个领域、某个问题的专项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以对二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查整改情况等,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查。巡查周期一般为4周。

  第六条巡查开展前,工作小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巡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查单位。被巡查单位应召开部门内部动员会,通报说明巡查工作目的、任务和要求。

  第七条巡查的具体工作方式:

  (一)专题汇报。工作小组听取被巡查单位有关巡查内容的专题汇报;

  (二)座谈会。工作小组召开座谈会,邀请被巡查单位工作人员、与被巡查单位工作关系密切的教职工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三)个别访谈。工作小组与被巡查单位领导、部分工作人员、工作关系较为密切的其他职能处室工作人员及学部学院教职工等进行个别访谈;

  (四)接受约谈。工作小组接受干部群众的主动约谈,谈话地点、方式等可与约谈人商定;

  (五)延伸调查。经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工作小组可到与被巡查单位业务关联密切的学部学院和职能部门,深入调查了解情况;

  (七)查阅资料。工作小可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八)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小组及时受理反映被巡查对象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网上举报投诉等;

  (九)其他方式。

  第八条巡查中,工作小组发现严重违纪违法线索,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班子团结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要坚持一事一报、一件一报,不得拖延。

  第九条巡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应撰写巡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巡查情况,对被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初步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巡查报告后,应向校党委汇报巡查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工作小组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期间发现的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和群众反响较大等问题,让被巡查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被巡查单位在收到整改要求后,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被巡查单位一定范围内公示;被巡查单位应于1个月内开展整改,并分别向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对被巡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检查情况。

  被巡查单位要适时自我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巡查纪律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查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工作小组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处理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要按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直面问题,敢于担当。要严格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反映被巡查对象实际情况,对巡查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同时,应自觉遵守保密、回避、廉政等有关规定,严格做到:

  (一)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不回避问题、隐瞒实情或歪曲捏造事实;

  (三)不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

  (四)不泄露巡查中掌握的有关情况;

  (五)不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不接受被巡查单位吃请和赠送的礼品、礼金、礼券。

  第十六条被巡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根据巡查反馈意见积极整改,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被巡查单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要求及时整改;

  (五)有其他干扰巡查工作的行为。

  党员有义务向工作小组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支持工作小组工作;工作小组对被巡查单位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巡查工作人员违反巡查工作纪律的、被巡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的,分别给予当事人或单位主要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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