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做好干部廉政审查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07 11:54:34 来源:纪委办公室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并书面征求纪委意见”的要求,以及市纪委提出要求严格把好领导干部任前“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认真开展干部廉政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审查工作规定细则如下:
一、规范干部廉政审查工作 学校纪委收到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等征求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的函以后,要认真开展干部廉政审查工作,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被考察对象遵守廉洁自律、党纪党规、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在对以往问题梳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意见回复。 二、回复意见内容 回复党风廉政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收到过关于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举报或其他途径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进行过核实、了解,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使用等。 三、信访举报等问题的回复口径 1、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2、收到信访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3、收到信访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 4、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失实; 5、收到信访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6、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问题属实或者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对干部使用不持异议; 7、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的,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8、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涉及处级或者其他干部的,由具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进行组织处理; 9、纪委机关收集到反映问题线索按上述1~8条予以回复。 四、工作程序 1、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意见,并由该党组织出具在日常管理中该考察对象廉政方面情况的书面意见(含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工作作风以及日常收到的群众反映等情况); 2、纪委办查阅对该考察对象的信访举报等资料; 3、由纪委讨论决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其中对符合第三条第⑴~⑷款情况,且基层党组织书面意见反映没有问题的,由纪委办直接出具意见回复。 五、工作纪律 廉政审查是党组织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工作人员不准私自泄露对考察对象廉政情况讨论的有关情况,不准对所考察的内容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对违反本规定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