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约谈和问责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15 01:51:47 来源:纪委办公室
1、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更好地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把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依据中央和上海市委有关建立党员干部谈话和问责制度的精神,按上级纪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工作计划的安排和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校内干部、党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约谈制度和问责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约谈制度 2、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党员关心爱护负责的态度,在掌握干部党员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的基础上,对部分干部党员身上的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约谈、询问、诫勉谈话,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3、针对在信访、巡视、审计、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抽查中发现,和在各类考察、教育活动中去群众反映较大,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各二级单位(部门)班子成员及党员教工、各类项目(团队)负责人身上出现的问题及问题线索,在调查结束以及调查中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学校党风廉政领导小组下设五人约谈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监察室主任组成;纪委办(监察室)和组织部等部门掌握问题线索后,须经五人小组研判,提出意见,再进行相应约谈;进行诫勉谈话的要经党委常委会或党风廉政领导小组决定后进行。 4、一般对有违纪违规苗头需要提醒注意、但不致于给以党纪处分的,由组织部或纪委办(监察室)负责人约谈,对各二级单位(部门)下属党员和项目(团队)负责人的类似问题,可委托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对有些问题须要澄清、或问题查清了只能给以轻处分批评教育的,要由党政负责人、纪委书记予以谈话和询问,一般由两人以上出面谈话,正处级党政负责人须由党委书记出面谈话,询问也可采取函询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初核、立案调查的,或党委、纪委、组织部认为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职、道德、作风或廉洁自律方面有苗子问题的,要由学校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时纪委和组织部负责人均要参加。 5、谈话内容由主要谈话人掌握。一般包括: (1)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或问题苗子;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陈述和认识; (3)对谈话对象进行提醒,或批评教育,或诫勉,并提出整改要求; (4)对谈话对象进行党纪党规教育、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教育、党风廉政责任制教育;对正在进行调查的诫勉谈话对象要强调端正态度,正确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约谈要有完整记录。谈话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要进行整改并提交报告。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进行进一步进行纪律审查或行政处分。 问责制度 7、对各级党政干部及有关项目(团队)负责人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1)决策严重失误和行为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因工作失职,致使学校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短时间内多次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干部在职权范围内滥用职权,乱作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群众反应强烈的事件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4)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履行应尽义务且又不采取相应措施、不报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5)违反干部人事制度,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6)其他给国家和学校利益、教工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9、学校二级单位(部门)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方面班子或班子成员出现学校党委、纪委认为严重的问题,追究班子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 10、对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并通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项目(团队)负责人实行问责的方式为:责令公开道歉、停止履职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责令作出赔偿等;涉及须追究党纪政纪和法规责任的,依照相应规定给以调查和依法处理。 11、相关人员具有上述8、9条中所列情形,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阻碍、对抗问责调查,虚报隐瞒事实,打击报复举报调查人员的,应当从重问责;如能主动承担责任减少损失,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问责。 12、受到问责的干部和项目(团队)负责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推荐先进资格;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同级和岗位晋升的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安排适当岗位工作;一年后可以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与原职级相当职务,重要岗位还需请示上级同意;项目(团队)负责人停止履职一年后才有资格竞聘岗位和去校外竞争项目。 13、发生和发现上述8、9条所列情形,学校纪委办(监察室)、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启动问责调查,调查清楚后需要问责的,按归口管理原则向学校党委或校长提出问责建议;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学校党委和校长办公会可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14、在问责决定前,问责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部分应以采信;相关调查材料应和问责建议一起提交,以便决定问责事宜。 15、问责决定作出后,应书面告知被问责人员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并归入个人档案。被问责人员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之后15天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生效和执行。 16、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